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六章 国家对投资的管理(3)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2) 计划投资部定期每6个月、每年向政府总理报送全国投资形势报告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部门、组织、个人对外投资活动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

  1. 投资商的报告制度:

(1) 在投资项目得到投资东道国依法同意或批准之日起60天之内,投资商须以书面形式向计划投资部、越南国家银行、越南驻投资东道国代表机构报告对外投资活动实施情况,并附上在投资东道国投资项目的同意文件或投资活动权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 投资商定期每季度、每年向计划投资部、越南国家银行和越南驻投资东道国代表机构递交投资项目活动情况报告。

(3) 从拿到税务决算报告或按投资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之内,投资商向计划投资部、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越南驻投资东道国代表机构和本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职能管理部门递交投资项目活动情况报告并附上财务报告、税务决算报告或按投资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4) 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对外投资项目,除落实本款第(1)、(2)、(3)点规定的报告制度之外,投资商须按管理、使用国家资金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落实投资报告制度。

  1. 本条第2、3款规定的报告可以书面形式和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落实。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部门、组织和投资者在国家管理有关工作需要或投资项目有关发生问题之时按国家部门的要求落实突发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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