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六章 国家对投资的管理(2)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6

  1. 监督、评估投资活动包括:

(1) 监督、评估投资项目。

(2) 总体监督、评估投资。

  1. 监督、评估投资的责任:

(1) 国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法律规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力。

(2) 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对投资进行监督、总体评估和对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评估。

(3) 投资登记机关监督、评估属于颁发投资证书范围的投资项目。

(4) 在自身任务、职权范围内,各级越南祖国统一阵线对公共投资行使监督职能。

  1. 监督、评估投资项目的内容:

(1) 对于使用国家资金进行投资经营的投资项目,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按已获批的投资决定中的内容、指标对项目进行监督、评估。

(2) 对于使用其他资金来源的其他项目,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对目标、项目与规划和已获职能管理同意的投资主张是否符合、投资进度、履行环保要求、使用土地、使用资源进行监督、评估。

(3) 投资登记机关对投资证书、投资主张决定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评估。

  1. 监督、评估总体投资的内容:

(1) 颁布法律规范文件,具体规定和指导实施、履行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

(2)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3) 按级别评估全国、各部、部级机关、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实施结果。

(4) 就投资结果评估和处理投资方面的存在问题和违法行为,向同级国家管理部门、上级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 评估机关、组织自行或聘用满足条件、能力要求的专家、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2. 越南政府对本条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投资信息系统

1.国家投资信息系统包括:

(1) 国内投资国家信息系统。

(2) 外国对越投资和越南对外投资国家信息系统。

  1. 计划投资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建设和运行国家投资信息系统;评估国家管理部门在运行中央和地方投资方面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的工作。
  2. 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和投资商有义务完备、及时、准确更新录入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
  3. 储存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里面的关于投资项目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是投资项目的原始信息。

第七十一条 在越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1.履行报告制度的对象:

(1) 部委、部级单位、省级人民委员会。

(2) 投资登记部门。

(3) 按本法律的规定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商、经济组织。

  1. 定期报告制度:

(1) 每月、每季度、每年,实施项目的投资商、经济组织向当地投资登记部门和统计部门报告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到位投资金额、投资经营结果、劳务信息、上缴国家财政、在研发方面的投资、治理和保护环境以及按活动领域划分的行业指标。

(2) 每月、每季度、每年,投资登记部门向计划投资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吸收、颁发、调整、收回投资证书的情况和属于管理范围内投资项目的活动情况。

(3) 每季度、每年,省级人民委员会收集并向计划投资部报告当地投资情况。

(4) 每季度、每年,各部、部级机关报告属于投资管理范围内的颁发、调整、收回投资证书或同等效力证书的情况。

(5) 每季度、每年,计划投资部向政府总理报告全国投资情况和报告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部门在落实投资报告制度方面的情况。

  1. 机关、投资商和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和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编制报告。
  2. 对于不属于颁发投资证书的项目,投资商在开始实施投资项目之前报告投资登记部门。

第七十二条 对外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1.落实报告制度的对象:

(1)各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

(2) 对外投资登记部门。

(3) 按本法律规定的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商。

  1. 各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1)各部、部级单位、省级人民委员会按自身的职能、任务定期每6个月和每年编制对外投资活动的国家管理情况报告,并供计划投资部综合、向政府总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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