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第五章 对外投资活动(2)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30

(1) 实施项目的投资商。

(2) 投资目标、地点。

(3) 投资资金、资金来源;出资、融资进度和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进度。

(4) 投资优惠和扶持(若有)。

第五十六条 国会决定对外投资主张的材料、程序、手续

  1. 投资商按本法律第五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向计划投资部递交投资项目材料。
  2. 在收到投资项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计划投资部报告政府总理成立国家审定委员会。
  3. 在成立之日起90天之内,国家审定委员会组织审定并制定本法律第五十五条第4款中规定内容的审定报告。
  4. 国会定期会议开幕之前,最迟不超过60天,政府将对外投资主张决定材料送达国会审查主持部门。材料包括:

(1) 政府的建议书。

(2) 本法律第五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项目材料。

(3) 国家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报告。

(4) 其他有关材料。

  1. 国会考虑、通过关于包括本法律第五十五条第5款规定内容的对外投资主张的决议。

第三节 颁发、调整和终止对外投资证书效力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决定权限

  1. 投资商为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决定权限按管理、使用国有资金在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执行。
  2. 对外投资活动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场合由投资商按本法律、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自行决定。
  3. 按本条第1、2款规定的投资商和企业所有者代表机关对对外投资决定负责。

第五十八条 颁发对外投资证书的条件

  1. 对外投资活动符合本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原则。
  2. 对外投资活动不属于本法律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投资经营行业、领域。
  3. 投资商承诺独自筹集外汇或获信贷机构承诺筹备外汇,以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对外转款相当于200亿越盾以上的外汇款项和不属于本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则计划投资部以书面形式征求越南国家银行的意见。
  4. 本法律第五十七条第1、2款规定的对外投资决定书。
  5. 税务部门关于截止递交投资项目材料之时投资商所履行纳税义务的确认文件。

第五十九条 颁发对外投资证书的手续

  1. 对于属于必须进行对外投资主张决定的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部在接到投资主张决定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投资商颁发对外投资证书。
  2. 对于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项目,投资商向计划投资部递交投资登记证书颁发建议材料。材料包括:

(1) 对外投资登记文件。

(2) 投资商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身份卡或护照复印件。投资商是组织的,提供成立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律确认材料的复印件。

(3) 按本法律第五十七条第1、2款规定的对外投资决定书。

(4) 本法律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自我平衡外汇承诺文件或信贷机构同意给投资商提供外汇的承诺文件。

(5) 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科学技术领域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商按信贷机构法、证券法、科学技术法、保险经营法的规定递交国家管理机关关于满足对外投资条件的同意文件。

  1. 在收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天之内,计划投资部颁发对外投资证书。不同意颁发对外投资证书的场合,须以书面形式通报投资商并写清楚理由。
  2. 越南政府具体规定对外投资项目审定手续;颁发、调整、终止对外投资证书效力。

第六十条 对外投资证书的内容

  1. 投资项目编码。
  2. 投资商名称、地址。
  3. 投资项目名称。
  4. 投资目标、地点。
  5. 投资资金、投资资金来源;出资和融资进度以及对外投资活动实施进度。
  6. 投资商的权利与义务。
  7. 投资优惠和扶持(若有)。

第六十一条 调整对外投资证书

  1. 有必要变更与实施项目的投资商、投资地点、目标、规模、投资资金、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进度、投资优惠有关的对外投资项目内容之时,投资商向计划投资部递交调整对外投资证书申请材料。
  2. 调整对外投资证书的申请材料包括:

(1) 调整对外投资证书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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