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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第三章 优惠政策与投资扶持(2)
-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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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扶持贷款。
(4)扶持接近生产、经营平台;扶持生产基地从市区转移出去。
(5)扶持科学、技术、转移工艺。
(6)扶持发展市场,提供信息。
(7)扶持研究和发展。
- 越南政府具体规定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关于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组织、投资农业和农村的企业、投资教育和普法的企业和符合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定向的其他对象的投资扶持形式。
第二十条 扶持发展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的基础设施系统
- 根据已批准的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各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投资发展计划和组织在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工业区、具备经济区功能的工业区围墙之外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 国家从财政、优惠信用贷款资金里提供部分投资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发展社会经济困难地区或社会经济特别困难地区的工业区围墙内外的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 国家从财政、优惠信用贷款资金里提供部分投资发展扶持资金和采取各种其他融资形式用于建设经济区、高科技工业区内的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为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内劳动者建设住宅和公共服务、便利设施
- 根据已获得各级职能部门批准的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的总体发展规划,省级人民委员制定规划和安排土地用于为在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内工作的劳动者建设住宅和公共服务、便利设施。
- 对于在为在工业区、高科技工业区、经济区内工作的劳动者建设住宅和公共便利、服务设施安排土地时遇到困难的地方政府,国家有权决定调整工业区规划以安排一定面积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公共服务和便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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