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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第一章 总则(2)
- 发布人: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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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卖淫活动。
(5)贩卖和购买人口、人体标本、肢体。
(6)与人类无性繁殖有关的投资活动。
- 在分析、检验、科学研究、医疗、药物生产、调查罪犯、保卫国防安全工作中生产、使用本条第1款(1)、(2)和(3)点中规定的产品按照越南政府规定实施。
第七条 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
- 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是指在该行业、领域进行投资必须满足国防、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健康等条件。
- 本法附录四中规定的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目录。
- 对于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投资准入条件,各类法律、法令、议定及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中已做明确规定,各部委、部级机关、各级人民会议、各级人民委员会、单位、组织、其他个人不得颁布关于投资准入条件方面的规定。
- 投资准入条件必须符合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目标,并必须保证公开、透明、客观,减少投资商的时间、遵守成本。
- 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和对于该行业、领域投资准入条件必须在国家企业信息登记网站上发布。
- 越南政府具体规定发布和审查投资准入条件。
第八条 修改、补充禁止投资行业、领域和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目录
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和国家管理要求,越南政府检查禁止投资行业、领域和有条件准入投资行业、领域目录并呈国会按精简手续的原则修改、补充本法律第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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